標案資訊
重要時間
違反採購法事由/異議或申訴結果
標案名稱
富樂家用新冠抗原快速檢測試劑 Flowflex COVID-19 Antigen Home Test 單入裝(L031-118B5) (防疫專案核准輸入第1110805336號)
委託機關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 2024-01-02
生效日 : 2024-01-03
截止日 : 2027-01-02
違反採購法事由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異議或申訴結果
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之規定,廠商未於期限內以書面向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異議。
標案名稱
替代役訓練班111年度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採購案
委託機關
內政部役政署
公告日: 2023-01-31
生效日 : 2023-02-01
截止日 : 2024-01-31
違反採購法事由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異議或申訴結果
無
標案名稱
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100萬劑
委託機關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日: 2023-07-11
生效日 : 2023-07-12
截止日 : 2026-07-11
違反採購法事由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異議或申訴結果
標案名稱
臺東縣衛生局--111年臺東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購2-3歲(含)以上抗原檢測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案
委託機關
臺東縣政府
公告日: 2023-07-05
生效日 : 2023-07-06
截止日 : 2024-07-05
違反採購法事由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異議或申訴結果
標案名稱
家用新冠抗原快速檢測試劑緊急採購案
委託機關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日: 2023-06-30
生效日 : 2023-07-01
截止日 : 2026-06-30
違反採購法事由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異議或申訴結果
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之規定,廠商未於期限內以書面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異議。
標案名稱
緊急採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快篩試劑案
委託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公告日: 2023-06-20
生效日 : 2023-06-21
截止日 : 2026-06-20
違反採購法事由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異議或申訴結果
本局業於112年5月23日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函知廠商,廠商未於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異議,爰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及第10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年。
標案名稱
竹北市家用新冠抗原快速檢測試劑採購
委託機關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公告日: 2023-02-03
生效日 : 2023-02-04
截止日 : 2026-02-03
違反採購法事由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異議或申訴結果
旨案業經本所112年1月3日竹市民字第1112303158號函,函知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4款及第12款情事,該公司若認為本所的通知違法或不實者請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經該公司於112年1月4日收到通知函至今(已超過20日)仍未向本所提出異議,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及第103條第一項第一款將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刊登政府公報3年。
標案名稱
111年春日鄉公所採購「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案
委託機關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
公告日: 2022-10-27
生效日 : 2022-10-28
截止日 : 2025-10-27
違反採購法事由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異議或申訴結果
廠商未提異議或申訴
標案名稱
醫療器材專案輸入家用快篩試劑
委託機關
國防部軍醫局
公告日: 2022-09-14
生效日 : 2022-09-15
截止日 : 2025-09-14
違反採購法事由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異議或申訴結果
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及第102條第3項「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規定,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三軍衛材供應處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