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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3650號KSDV,96,促,93650,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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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3650號債 權 人 年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乙○○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