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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20號TPDV,106,司促,7920,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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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邱柏榕 王承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一、債務人邱柏榕、王承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 柒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王承偉、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國際有限 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 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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