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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64號TYDV,106,司促,9664,2017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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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債 權 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柏榕、王承偉、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並無居住於本院轄區且姓名為王承偉之  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王承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以供審核本件之管轄是否合法。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