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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5號KLDV,105,訴,455,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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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林志遠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被   告 唐芳美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被   告 晨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訴訟代理人 王智群被   告 張香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 年6 月6 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唐芳美應於5 日內提出受領系爭房地買賣價金之證據資料到院。(再開辯論理由:被告唐芳美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於106 年5月2 日傳真陳報狀爭執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為175 萬元,而非原告主張之180 萬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