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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114號TCEV,91,中簡,3114,200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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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一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三萬五千二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邱正芳簽發,並經被告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 讓,付款人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七十三萬五千二百元,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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