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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88年度,198號TPDM,88,訴緝,198,2003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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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鄭穎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一三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六三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0九三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一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九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五五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一六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三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一至附表六(含四-一、四-二)、附表八至附表二十四(含十-一、十-二),附表二十六至附表三十七(含三十-一、三十-二)所示應沒收之偽造署押,與扣案如附表三十八編號一所示之記事本肆本,附表三十八編號十所示偽造之「顏速雪」木刻印章壹個,均沒收。 事 實一、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以不正方法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印文之概括犯 意,連續於: (一)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市某處指壓店,拾獲離壬○○ 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卡號:000000000000000號、臺 灣美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信用卡(背面已簽有壬○○英 文姓名),竟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侵占離本人 所持有之物部分時效已完成),得手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 佯稱係持卡人,並偽簽以「陳雅玲」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金 額,並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陳雅玲」署 押如附表一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一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 ),以表示陳雅玲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 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 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 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 害於壬○○、陳雅玲、美國運通與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 、使用之正確性。 (二)八十六年二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板橋市○○街二一八 號五樓先以不詳藉口探知辛○○之國民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偽稱辛○○信用卡遺 失之詐術,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補發卡號:000000000000 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中國信託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 臺北縣板橋市○○街二一八號五樓被告住處時,以不詳方式偽刻辛○○印(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章一枚,蓋用在掛號信件收據收信人欄位一次,以偽造足以表示收受信件 之意之準私文書,並持交郵差行使,以供領取該信用卡(印章於領取信件 後已經丟棄不存在),足以生損害於辛○○及郵務投遞之正確性,並在得 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不詳姓名之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 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孫 宜先,並偽簽以「辛○○」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連 續於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辛○○」署押如附表 二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二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 示辛○○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 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 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 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孫宜 先、中國信託與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且在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冒用辛○○本人名義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利 用自動付款設備之ATM預借現金,使中國信託誤以為係辛○○本人向該 行借款而陷於錯誤,而透過自動付款設備如數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 (三)八十六年五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土城市○○路七十八 巷五號三樓先以不詳藉口探知丙○○之國民 ,以向中國信託偽稱丙○○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補 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中 國信託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九號五樓之三時 ,冒用丙○○之名義,在掛號郵件收據收信人欄位冒簽丙○○之署押一次 ,以偽造足以表示收受信件之意之準私文書,並持交郵差行使,以供領取 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丙○○及郵務投遞之正確性。得手後,先在卡片 背面偽簽「丙○○」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 ,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三所 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丙○○,並偽簽以「丙○○」之 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於附表三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 顧客簽名欄偽造「丙○○」署押如附表三所示之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 如附表三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丙○○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 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 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三所示特約 商店人員行使,致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交付如附表三 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丙○○、中國信託與附表三所示之特約商 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四─一)八十六年七、八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高雄市海軍軍區內官兵 休閒中心,先以不詳藉口探知戊○○之國民 ,以向中國信託偽稱戊○○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補 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中(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國信託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高雄市○○○路被告住處時,偽刻李 佩潔印章一枚,蓋用在掛號信件收據收信人欄位一次,以偽造足以表示收 受信件之意之準私文書,並持交郵差行使,以供領取該信用卡(印章於領 取信件後已經遺失不存在),足以生損害於戊○○及郵務投遞之正確性, 並在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戊○○」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 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四─一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 卡人,並偽簽以「湯安茹」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四─一所示之金額, 並連續於附表四─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湯安茹」署 押如附表四─一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四─一所示張數(與 枚數相同),以表示湯安茹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 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 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四─一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 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四─一所示金額 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湯安茹、中國信託與附表四─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對 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四─二)八十六年七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高雄市海軍軍區內官兵休閒 中心,先以不詳藉口探知戊○○之國民 向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商銀)偽稱戊○○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大眾 商銀陷於錯誤,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與丁○○,並在大眾商銀由快遞公司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高雄市○○○路 三十二巷七號被告住處時,以不詳方式偽刻戊○○印章一枚,蓋用在快遞 信件收據收信人欄位一次,以偽造足以表示收受信件之意之準私文書,並 持交快遞人員行使,以供領取該信用卡(印章於領取信件後已經遺失不存 在),足以生損害於戊○○及郵務投遞之正確性並在得手後,先在卡片背 面偽簽「戊○○」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 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 表四─二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偽簽以「戊○○ 」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四─二所示之金額,並連續於附表四─二所示 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戊○○」署押如附表四所示次數,而 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四─二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戊○○確 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 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 付如附表四─二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 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四─二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戊○○ 、中國信託與附表四─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 (五)八十六年二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板橋市○○街二一八 號五樓,先以不詳藉口探知葉珈瑄之國民 以向中國信託偽稱葉珈瑄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補發(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中國 信託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九號五樓之三時, 冒用葉珈瑄之名義,在掛號郵件收據收信人欄位冒簽葉珈瑄之署押一次, 以偽造足以表示收受信件之意之準私文書,並持交郵差行使,以供領取該 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葉珈瑄及郵務投遞之正確性。得手後,先在卡片背 面偽簽「YEH CHIA HSUAN」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 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 偽簽以「YEH CHIA HSUAN」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五所 示之金額,並於附表五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YEH CHIA HSUAN」英文署押不詳枚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不詳張數 (與枚數相同),以表示YEH CHIA HSUAN確認交易金額與標 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 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五所示 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交付如附 表五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葉珈瑄、YEH CHIA HSU AN、中國信託與附表五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 (六)八十六年四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桃園縣中壢市中央大學學生 宿舍先以不詳藉口探知趙華貞之國民 中國信託偽稱趙華貞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補發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中國信託 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桃園縣中壢市第九支局時,冒用趙華貞之名 義,在掛號郵件收據收信人欄位冒簽趙華貞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足以表示 收受信件之意之準私文書,並持交郵務人員行使,以供領取該信用卡,足 以生損害於趙華貞及郵務投遞之正確性。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C HOO HUA CHEN」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 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 意,連續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偽簽 以「CHOO HUA CHEN」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六所示之金 額,並連續於附表六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CHOO HUA CHEN」英文署押如附表六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 表六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CHOO HUA CHEN確認 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 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 如附表六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 物,並各交付如附表六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趙華貞、CHOO  HUA CHEN、中國信託與附表六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 、使用之正確性。且在如附表六所示時間,以冒用趙華貞本人名義輸入密 碼之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之ATM預借現金,使中國信託誤以為(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係趙華貞本人向該行借款而陷於錯誤,而透過自動付款設備如數交付如附 表六所示之金錢。 (七)八十六年四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桃園縣中壢市○○○街二十 八號三樓,先以不詳藉口探知金允薇之國民 ,以向中國信託偽稱金允薇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補 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丁○○ 並持自己證件前往領取。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CHIN YUN  WEI」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後, 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七所示 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偽簽以「CHIN YUN WEI」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並於附表七所示信用卡 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CHIN YUN WEI」署押不詳枚數 ,而偽造信用卡簽單不詳張數 (與枚數相同),以表示CHIN YUN  WEI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 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 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七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而 接受刷卡購物,並交付如附表七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金允薇、 CHIN YUN WEI、中國信託與附表七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八)八十六年十一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土城市○○路二十 二巷三○號四樓打電話以不詳藉口探知蔡秋燕之國民 錯誤,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 ,並在中國信託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二十二 巷三○號五樓時,冒用蔡秋燕之名,在大樓收文登記簿上冒簽蔡秋燕之署 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大樓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信用 卡,足以生損害於蔡秋燕。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TSAI CH IU YEN」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 ,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八所 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偽簽以「TSAI CHI U YEN」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並於附表八所示信 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TSAI CHIU YEN」不詳枚 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不詳張數 (與枚數相同),以表示TSAI CH IU YEN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 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 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八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該店員陷於錯誤 ,而接受刷卡購物,並交付如附表八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蔡秋 燕、TSAI CHIU YEN、中國信託與附表八所示之特約商店對 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九)八十五年十一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市松山區○○○路三 段某處施以偽稱將信用卡從普卡換成金卡之詐術,使癸○○陷於錯誤,而(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交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美國花旗銀行信用卡( 已完成開卡),丁○○得手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九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 卡人,並偽簽以「癸○○」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九所示之金額,並於 附表九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癸○○」署押如附表九所 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九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陳 文德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 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 根聯交付如附表九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 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九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癸○○、 花旗銀行與附表九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十─一)八十七年九、十月間,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七六號七樓以申請信用卡 為由探知子○○之國民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申請信用卡之詐術,使匯豐銀行陷於 錯誤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予宋怡 珍,並在匯豐銀行以掛號信寄送核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九 六巷四號六樓時,冒用子○○之名義,在大樓收文登記簿上冒簽子○○之 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大樓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信 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子○○。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子○○」之署 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時、 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偽簽以「子○○」之姓名,刷卡消費 如附表十─一所示之金額,並連續於附表十─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 客簽名欄偽造「子○○」署押如附表十─一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 如附表十─一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子○○確認交易金額與標 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 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一 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 交付如附表十─一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子○○、匯豐銀行與附 表十─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十─二)八十七年九、十月間,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七六號七樓以申請信用卡 為由探知子○○之國民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臺北分行(下稱匯豐臺北分行)申請信用卡之詐術,使 匯豐臺北分行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信用卡予丁○○,並在匯豐臺北分行以掛號信寄送核發之信用卡至臺 北縣板橋市○○路一九六巷四號六樓時,冒用子○○之名義,在大樓收文 登記簿上冒簽子○○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大樓 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子○○。得手後,先在卡片背 面偽簽「HOLI CHU」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 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意,連續於如附表十─二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 偽簽以「HOLI CHU」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十─二所示之金額 ,並連續於附表十─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HOLI  CHU」署押如附表十─二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十─二 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HOLI CHU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 ,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 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二所 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 付如附表十─二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子○○、HOLI CH U、匯豐臺北分行與附表十─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 正確性。 (十一)八十七年九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七六 號七樓以申請信用卡為由探知張景莉之國民 以佯稱張景莉本人欲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之詐術,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 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予丁○○,並 在中國信託以掛號信寄送核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九六巷四 號六樓時,冒用張景莉之名,在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文登記簿上冒簽張景莉 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大樓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 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張景莉。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張景莉」之署 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時、地 ,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偽簽以「張景莉」之姓名,刷卡消費如 附表十一所示之金額,並連續於附表十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 欄偽造「張景莉」署押如附表十一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十 一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張景莉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 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 ,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一所示特約商店 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十 一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張景莉、中國信託與附表十一所示之特 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十二)八十八年四、五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一 七六號七樓,因前任職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美國商銀)銀行時探知己○○之國民 中國信託偽稱己○○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補發卡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中國信託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 縣板橋市○○路一九六巷四號六樓時,冒用己○○之名,於大廈管理委員 會收文登記簿上冒簽己○○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 交管理委員會行使以領取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己○○。得手後,先在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片背面偽簽「MON(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ICA FIN」之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 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 於如附表十二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偽簽以「M ONICA FIN」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十二所示之金額,並連續 於附表十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MONICA FI N」署押如附表十二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十二所示張數( 與枚數相同),以表示MONICA FIN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 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 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二所示特約商 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 十二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己○○、MONICA FIN、中 國信託與附表十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十三)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 某處,先透過大樓統一管理的信箱探知周淑瑩之國民 錯誤,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 ,並在中國信託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一 七九號三樓時,冒用周淑瑩之名,於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文登記簿上冒簽周 淑瑩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 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周淑瑩。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周淑瑩」之 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時、 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周淑瑩,並偽簽以「周淑瑩」之姓名,刷 卡消費如附表十三所示之金額,並連續於附表十三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 顧客簽名欄偽造「周淑瑩」署押如附表十三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 如附表十三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周淑瑩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 ,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 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三所示 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 如附表十三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周淑瑩、中國信託與附表十三 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十四)八十八年二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 處因鄰居關係探知史曉卿及其夫廖文魁(正卡持有人)之國民 編號及年籍資料後,以向中國信託偽稱史曉卿信用卡(附卡)遺失之詐術 ,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與丁○○,並在中國信託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 城市○○路○段某處時,冒用史曉卿之名,於該大廈收文登記簿上冒簽史 曉卿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 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史曉卿。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DEBBI S HOIH」之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 書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十四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並偽簽以「DEBBI S HOIH」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十四所示之金額,並於附表十四 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DEBBIS HOIH」署押 如附表十四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十四所示張數(與枚數相 同),以表示DEBBIS HOIH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 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 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四所示特約商店人員 行使,致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交付如附表十四所示金 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廖文魁、史曉卿、DEBBIS HOIH、中 國信託與附表十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十五)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 某處,因前任職美國商銀時探知朱芳芬之國民 ,以向美國運通偽稱朱芳芬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美國運通陷於錯誤,補 發卡號: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美國 運通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處時,冒用 朱芳芬之名,於該大廈收文登記簿上冒簽朱芳芬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 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朱芳芬 。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朱芳芬」之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 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十五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 人朱芳芬,並偽簽以「朱芳芬」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十五所示之金額 ,並連續於附表十五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朱芳芬」署 押如附表十五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十五所示張數(與枚數 相同),以表示朱芳芬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 ,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 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五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 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十五所示金額之財物, 足以生損害於朱芳芬、美國運通與附表十五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 理、使用之正確性。 (十六)八十八年一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 處,先以不詳藉口探知解桂芳之國民 美國運通偽稱解桂芳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美國運通陷於錯誤,補發卡號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美國運通以 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處時,冒用解桂芳 之名,於該大廈收文登記簿上冒簽解桂芳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 私文書,並持交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解桂芳。得手 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解桂芳」之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 之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 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十六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解桂 芳,並偽簽以「解桂芳」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十六所示之金額,並連(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續於附表十六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解桂芳」署押如附 表十六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十六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 ,以表示解桂芳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 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 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六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 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十六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 損害於解桂芳、美國運通與附表十六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 用之正確性。 (十七)八十八年六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 處,因前任職美國商銀時探知孫玉秀之國民 以向美國運通偽稱孫玉秀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美國運通陷於錯誤,補發 卡號: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美國運 通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處時,冒用孫 玉秀之名,於該大廈收文登記簿上冒簽孫玉秀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 收之私文書,並持交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孫玉秀。 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孫玉秀」之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 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十七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 人孫玉秀,並偽簽以「孫玉秀」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十七所示之金額 ,並連續於附表十七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孫玉秀」署 押如附表十七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十七所示張數(與枚數 相同),以表示孫玉秀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 ,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 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七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 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十七所示金額之財物, 足以生損害於孫玉秀、美國運通與附表十七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 理、使用之正確性。 (十八)八十八年四月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 處,因前任職美國商銀時探知盧素貞之國民 以向美國運通偽稱盧素貞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美國運通陷於錯誤,補發 卡號: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美國運 通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處時,冒用盧 素貞之名,於該大廈收文登記簿上冒簽盧素貞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 收之私文書,並持交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盧素貞。 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盧素貞」之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 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於如附表十八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盧素貞 ,並偽簽以「盧素貞」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十八所示之金額,並於附 表十八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盧素貞」署押如附表十八 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十八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示盧素貞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 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 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八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該店員陷於錯誤, 而接受刷卡購物,並交付如附表十八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盧素 貞、美國運通與附表十八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 (十九)八十七年十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 處,因前任職美國商銀時探知牟雅雯之國民 以向美國運通偽稱牟雅雯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美國運通陷於錯誤,補發 卡號: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美國運 通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某處時,冒用牟 雅雯之名,於該大樓收文登記簿上冒簽牟雅雯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 收之私文書,並持交大樓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牟雅 雯。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MOU YA WEN」之英文署押, 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十九所示之時、地,持 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牟雅雯,並偽簽以「MOU YA WEN」之 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十九所示之金額,並連續於附表十九所示信用卡簽 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MOU YA WEN」署押如附表十九所示 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十九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M OU YA WEN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 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 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十九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 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十九所示金額之財物,足 以生損害於牟雅雯、MOU YA WEN、美國運通與附表十九所示之 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二十)八十七年十一月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高雄市○○○路某處先從 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商銀)偽稱卓育亨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中國商 銀陷於錯誤,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 丁○○,並在中國商銀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一七九號三樓時,冒用卓育亨之名,於該大樓收文登記簿上冒簽卓育 亨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大樓管理員行使以領取 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卓育亨。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Y H CHO」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後,旋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 二十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卓育亨,並偽簽以「Y H CHO」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額,並連續於附表二 十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Y H CHO」英文署押如 附表二十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二十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 ),以表示Y H CHO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 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二十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 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二十所示金額之財 物,足以生損害於卓育亨、Y H CHO、中國商銀與附表二十所示之 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且在如附表二十所示時間,以 冒用卓育亨本人名義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之ATM預 借現金,使中國商銀誤以為係卓育亨本人向該行借款而陷於錯誤,而透過 自動付款設備如數交付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錢。(二十一)八十七年十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二十號 以不詳藉口探知蔡月桃之國民 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安泰)偽稱蔡月桃信用卡遺失之詐術, 使華信安泰陷於錯誤,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 信用卡與丁○○,並在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蔡月桃」之署押,偽 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時、地, 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蔡月桃,並偽簽以「蔡月桃」之姓名,刷卡消 費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金額,並連續於附表二十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 顧客簽名欄偽造「蔡月桃」署押如附表二十一所示次數,而偽造信用卡簽 單如附表二十一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蔡月桃確認交易金額與 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 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二十 一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 各交付如附表二十一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蔡月桃、華信安泰與 附表二十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二十二)八十八年六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某處先 以不詳藉口探知楊郭秀蘭之國民 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偽稱楊郭秀蘭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上海 商銀陷於錯誤,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與丁○○,並在上海商銀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板橋市○○ 路的安泰人壽大樓時,冒用楊郭秀蘭之名,於該大樓收文登記簿上冒簽楊 郭秀蘭之署押一次,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大樓管理員行使以 領取該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楊郭秀蘭。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H  L KUO YANG」之英文署押,偽造足以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 意之準私文書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 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稱係持卡人楊 郭秀蘭,並偽簽以「H L KUO YANG」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 表二十二所示之金額,並連續於附表二十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 名欄偽造「H L KUO YANG」署押如附表二十二所示次數,而 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二十二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以表示H L KUO YANG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復將上述偽造完成之簽 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二十二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致使各該店 員陷於錯誤,而接受刷卡購物,並各交付如附表二十二所示金額之財物, 足以生損害於楊郭秀蘭、H L KUO YANG、上海商銀與附表二 十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二十三)八十八年九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某處先 以不詳藉口探知王美蓮(附卡持有人)、王美蓮之夫沈劭允(正卡持有人 )之國民 (下稱花旗銀行)偽稱王美蓮信用卡遺失之詐術,使花旗銀行陷於錯誤, 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與丁○○,並在 花旗銀行以掛號信寄送補發之信用卡至臺北縣板橋市○○路的安泰人壽大 樓時,冒用王美蓮之名,於該大樓收文登記簿上冒簽王美蓮之署押一次, 以偽造表示簽收之私文書,並持交大樓管理員行使以領取該信用卡,足以 生損害於王美蓮。得手後,先在卡片背面偽簽「王美蓮」署押,偽造足以 表示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意之準私文書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十三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佯 稱係持卡人王美蓮,並偽簽以「王美蓮」之姓名,刷卡消費如附表二十三 所示之金額,並於附表二十三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偽造「王 美蓮」署押,而偽造信用卡簽單如附表二十三所示張數(與枚數相同), 以表示王美蓮確認交易金額與標的,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