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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2231號TCDV,92,催,2231,200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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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處所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一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國喬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壹萬捌仟肆佰捌拾│AR一0七四三七│  ││ │陳美枝      │平分行      │           │元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