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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232號TPDV,92,除,4232,200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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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三二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三二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王秀絹      │台北銀行永春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叁仟伍佰陸拾元  │YC二二一六三四│  ││ │         │         │           │         │六       │  │├─┼─────────┼─────────┼───────────┼─────────┼────────┼──┤│2│福隆汽車材料有限公│台北銀行永吉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仟叁佰伍拾元  │YG三四九六六二│  ││ │司 吳陣     │         │           │         │五       │  │├─┼─────────┼─────────┼───────────┼─────────┼────────┼──┤│3│吳美幸即皇佳電器行│富邦商銀松山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貳萬貳仟零叁拾柒元│BU○六四九九二│  ││ │         │         │           │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