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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81號TNDV,93,訴,81,200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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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   告  安益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丙○○  住         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冷氣機 買賣合約書,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查兩造於上開買賣合約書第十二 條約定,因該合約所生之訴訟,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