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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539號CHDV,93,除,539,200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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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昌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九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正陽股份有限公司 │復華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陸萬玖仟伍佰零玖│AC五七四四三六│  ││ │ 楊文貞     │行        │           │元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