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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69號TNDM,112,交簡附民,169,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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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原 告 歐雅雯被 告 劉治宗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一六六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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