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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57號PCDV,112,補,1757,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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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7號聲 請 人 大錠國際美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紫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