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4596號TPEV,112,北簡,4596,20230703,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謝沛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分別向訴外人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地標公司)訂購手機3支,及訴外人遊戲專家有限公司( 下稱遊戲專家公司)訂購NS加強版主機1臺,採分期付款方 式繳款,分期總價各為新臺幣(下同)38,475元、76,950元 、26,471元及8,053元,均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同年8月 20日止分3期繳款,如遲延付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依年息16%計收遲延利息。詎被告均未依約繳款 ,共積欠149,949元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又地標公司與遊戲專家公司皆已依分期 付款合約書之約定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起訴請求被告 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合 計 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