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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354號CLEV,112,壢簡,354,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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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354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邱品皓 被 告 簡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49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六、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貳、實體部分:一、原告主張:(一)被告前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 公司)購買商品即「iphone12 pro max 256G 6.7吋」,分 期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8,874元,約定自民國110年9月5 日起至111年8月5日止,分12期,每期應繳款3,240元(第一 期繳款金額3,234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 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 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2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3(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2,400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二)被告前向富邦媒體公司購買商品即「iphone12 pro max 256 G 6.7吋」,分期總價金為38,874元,約定自民國110年9月5 日起至111年8月5日止,分12期,每期應繳款3,240元(第一 期繳款金額3,234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 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 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2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3 2,400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三)被告前向富邦媒體公司購買商品即「單機現省$5000【realm e】X50 S765G 四鏡頭暢速潮玩機極地紫 5G 128G」,分期 總價金為6,05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9月5日起至111年2月5 日止,分6期,每期應繳款1,008元(第一期繳款金額1,010元 ),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 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 告僅繳付2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4,032元及相關利息 未清償。   (四)被告前向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商品即「『預購』iPhone 13 256G」,分期總價金為31,549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月5 日起至111年12月5日止,分12期,每期應繳款2,630元(第一 期繳款金額2,630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 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 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繳付任何款項,迄尚積欠31,549元及 相關利息未清償。(五)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如附表所示商品之 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繳款明 細可稽,堪信為真實。本件被告向特約廠商購買商品,約定 價金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且同意特約廠商將請求支付分期 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並有如主所示之價金未清償,原告主 張應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如主文第1至4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如主文第5項所示。(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