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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02號TCDV,112,補,502,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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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鼎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淑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