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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42號PCDV,111,訴,3142,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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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42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訴訟代理人 杜偉成律師 湯東穎律師複代理人 孟憲安律師被 告 陳沛 黃心怡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複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一一年度商訴字第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陳沛為逃避對其所負之損害賠償債務,竟基 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或詐害債權之意思,將其名下不動產 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其妻即被告黃心怡,爰先位依 民法第242條、第767條,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 規定,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然原告前已向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另訴請求被告陳沛損害賠償(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因本件訴訟之 裁判,以被告陳沛是否對原告負損害賠償債務為據,是本院 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案件終結或裁 判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