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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41號TPDV,109,補,1841,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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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1號原 告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7,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