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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87號PCDV,112,司促,3687,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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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87號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債 務 人 周盈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參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