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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61號KSDV,111,司促,23261,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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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261號債 權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債 務 人 德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伍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