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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48號TNDV,111,訴,1848,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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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 告 兵安娜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被 告 統綠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 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於原告,然原 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 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