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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846號TYDV,111,司促,12846,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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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債 權 人 鍵豐系統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日夢美髮沙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白日夢美髮沙龍商業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