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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65號TNDV,111,簡上,165,202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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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黃琴順 統綠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珍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被 上訴人 兵安娜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原訂111年10月25日宣 判,茲因兩造具狀表示有和解意願、有望達成共識,請求本 院再開辯論,本院爰裁定再開辯論。二、另兩造具狀聲請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收文日為111年10 月2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之規定,自陳明合意停止時 起(即111年10月21日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本 件將「視為撤回上訴」,請兩造遵守上開合意停止期間之規 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