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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73號PCDV,111,補,673,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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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3號再審聲請人 施宥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就確定之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