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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41號TPDV,110,除,1341,2021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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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41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代 理 人 簡均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慶威集運有限公司(負責人:楊華振) 華南商業銀行儲蓄分行 110年2月5日 12,705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