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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304號TPDV,110,司促,17304,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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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民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