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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212號TCDV,110,司促,29212,2021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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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212號債 權 人 邱重諭 債 務 人 禾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資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