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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41號TPDV,110,除,1341,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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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票據)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341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代 理 人 簡均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