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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41號CTDV,110,司促,9241,2021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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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吳晉德 債 務 人 準陞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