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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41號CTDV,110,司促,9241,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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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吳晉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準陞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原本及退票理由單原本。二、債務人準陞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