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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19號KLDV,110,司促,5119,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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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債 權 人 晨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暖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債 務 人 張恬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