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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02號TCDV,110,補,1102,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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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   告 帝綱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義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禾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萬7457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萬3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29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