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932號PCEV,109,板簡,1932,20210521,2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原   告 佑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被   告 有富成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德華 訴訟代理人 張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7,846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8,424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 ㈠ 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30日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擔保訴外 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豐勝公司)應給付原告之貨款, 豐勝公司尚積欠原告貨款美金56,723元即新臺幣(下同)1, 757,846元(到期日108年9月30日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為1比 30.99)尚未清償,原告於支票屆期後,經提示不獲支付,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57,846元 ,及自10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 ㈡ 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 依最高法院47年1621號判例見解,他人與執票人之間的抗辯 事由,不得對抗執票人。 ⒉ 觀之原告與豐勝公司間之電子郵件,可見原告於108年9月24 日係表示「只能將這一筆的貨款暫延」、於同年10月16日亦 僅表示「待客人意見再商談」,從未承認貨品有瑕疵。另依 原告108年11月15日寄予豐勝公司之電子郵件及其附檔可知 原告確係否認系爭貨品有瑕疵,故不同意扣除美金7,000元 及美金5,253.11元,原告提出之對帳單亦未扣除美金7,000 元及美金5,253.11元,被證三係經豐勝公司或被告擅自變更(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修改之對帳單,原告否認其形式上之真正。 ⒊ 被告辯稱原告交付之系爭布匹有黑白段染嚴重色差之問題, 應扣除美金7,000元,並無理由: ⑴ 關於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布匹與豐盛公司所核可之樣布間是否 具有色差,及該色差是否已偏離標準值,應經由科學方法進 行鑑定,實務上若買受人認為出賣人所交付之布匹有嚴重色 差,通常會委請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等檢驗機構進行 鑑定。 ⑵ 被告雖稱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布匹有黑白段染嚴重色差之問題 ,並提出原告與豐盛公司間之電子郵件及傳喚證人葉千瑩到 庭作證,然不論是前述電子郵件或葉千瑩之證詞,都僅係豐 盛公司之片面指稱,不僅沒有任何檢驗機構之鑑定報告等客 觀證據可茲證明,甚至未提出其所稱「黑白段染嚴重色差」 瑕疵布之照片,更遑論將其所稱瑕疵布與經核可樣布進行比 對,當無法證明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布匹有黑白段染嚴重色差 之問題。 ⑶ 豐盛公司係因不願給付貨款,才憑空指稱原告所交付之系爭 布匹色差嚴重,致其遭客戶扣款美金7,000元,然原告為避 免紛爭及儘速收到貨款,曾向豐盛公司表示若其能提出客戶 要求扣款之電子郵件及扣款明細證明該客戶確因系爭布匹色 差問題而要求扣款,原告同意將客戶要求扣款之金額進行扣 抵,惟豐盛公司迄今無法提出客戶要求扣款之電子郵件及扣 款明細,原告當無法同意對系爭貨款進行扣款。基此,被告 要求扣抵該部分美金7,000元之貨款,即屬無據。 ⒋ 被告辯稱原告交付之系爭布匹有破洞及橘色段染黑色點等問 題,應扣除美金5,253.11元,亦無理由: ⑴ 原告於知悉系爭黑白段染布匹有破洞問題後,即對該批瑕疵 布進行無償補布,而於108年11月8日將741公斤黑白段染布 匹運送至豐盛公司所指定之處所,被告要求扣抵該部分貨款 美金5,253.11元,即屬無據。 ⑵ 被告於110年3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提出手機對話紀錄照片, 雖顯示有黑色直線,然因照片會因拍攝之光線、角度、曝光 時間、相機品質等不同,而呈現出不同之結果,亦可能因後 製而添加原物品所無之顏色、線條等,當無法據此證明系爭 橘色段染布匹上係有黑線之瑕疵。 ⑶ 況原告中國工廠於製造系爭橘色段染布匹時,即發現此種顏 色的布匹於段染後會有一些黑點,並請豐勝公司詢問其客戶 是否能接受、是否取消該色訂單、有無其他處理方式,豐勝 公司自行測試後認為該黑點可用清潔劑清洗掉,因而核可該 有黑點之橘色段染布匹大貨,並將系爭布匹剪裁製作成成衣(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事後不得再宣稱其客戶無法接受,要求原告扣款。 ⑷ 被告雖主張系爭布匹有破洞及橘色段染黑色點等問題,應扣 除美金5,253.11元云云,然因被告主張有破洞之布匹係黑白 段染布匹,主張有黑點之布匹為橘色段染布匹,二者並不相 同,況原告已對有破洞之黑白段染布匹進行無償補布,故退 萬步言,縱該橘色段染布匹係有瑕疵,被告亦應舉證證明其 得扣抵之金額,而非請求扣抵美金5,253.11元。 ⑸ 被告雖主張原告同意先扣美金3,500元云云,然原告係為讓 豐勝公司能儘早付款,故同意該部分金額先保留,待豐勝公 司提出成衣出貨的invoice及客人匯款金額等資料後,原告 始同意扣款,惟因豐勝公司並未提出相關資料,故原告108 年11月15日所提未付款明細,並未同意被證六所列美金5,25 3.11元或美金3,500元之折扣,而係請求豐勝公司給付貨款 共美金56,723.42元。二、被告答辯要旨: ㈠ 原告不爭執兩造為系爭支票之前後手、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 是擔保原告對豐勝公司之貨款,被告自得以該原因關係對抗 原告。 ㈡ 依豐勝公司總經理葉千瑩提供當時製作之對帳單及相關資料 ,豐勝公司分別於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21日分別匯付 美金18,440元、30,000元予原告,合計美金48,440元;原告 指示中國大陸工廠交付至柬埔寨製衣廠布匹有瑕疵,致豐勝 公司遭國外客戶求償扣款,其中黑白段染嚴重色差問題應扣 除美金7000元、衣服破洞及橘色段染黑色點問題部分,應扣 除美金5253.11元,豐勝公司積欠原告之貨款應至多僅有美 金44,470.31元。 ㈢ 關於黑白段染嚴重色差問題應予扣款美金7000元部分: 被證九雙方往來電子郵件紀錄可見布匹確有此嚴重瑕疵,其 中被證五亦已載明「貴司承諾的7000元會在這次貨款扣除」 ,被證十微信往來紀錄,亦可見原告同意扣款美金7000元。 ㈣ 關於衣服破洞及橘色段染黑色點應予扣款美金5253.11元部 分: ⒈ 黑白布匹破洞問題,原告雖主張此部分已有補布,姑不論其 所提貨運單據與其郵件,二者之數量並不相同,惟扣款美金 5,253.11元係針對橘色段染部分,補布與上開扣款無關。 ⒉ 橘色段染黑色線問題業經鈞院於110年3月5日庭訊就該照片 予以查驗記明。另觀諸被證九所示:「所以寄客人的產前樣 沒有黑線問題,如上述8/14你拿了一大塊布來告知黑線問題 ,我們才知道有布疵問題啊」等對話紀錄,可見此部分瑕疵 甚為明顯,原告稱黑線係因拍攝問題或後製添加等等,即非(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可採。 ⒊ 被證九可見原告亦明確表示「目前有問題的部分是RoseComb o,此部分貨款一共是US 5253.11,同前所說此部分會待客 人意見再商談,可先保留。Discount部分先扣US3500」,原 告不僅承認有瑕疵,且瑕疵部分的貨款是5253.11元,且同 意先扣3,500元,甚為顯然。 ㈤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出售其布匹予豐盛公司,由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交予原告 ,用以擔保原告對豐盛公司間買賣布匹之貨款債權,兩造為 系爭支票之直接前後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57至58頁),首堪認定屬實。至原告主張豐盛公司應給付貨 款金額為美金105,163.42元,豐盛公司迄今僅給付美金30,0 00元、18,440元,尚餘美金56,723元即新臺幣1,757,846元 (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為1:30.99計算)未給付,則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 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 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 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票 據債務人應就其抗辯之原因事由,負舉證責任,俾貫徹票據 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惟有當票據基礎之原因 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 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 應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299號、106年度台簡上第1號、第57號判決意旨 參照)。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為擔保原告對豐盛公司之貨款 債權,已如前述,被告抗辯原告交予豐盛公司之布匹存有黑 色段染嚴重色差、衣服破洞與橘色段染黑色點瑕疵,應分別 扣款美金7,000元、美金5,253.11元,豐盛公司積欠原告之 貨款僅有美金44,470.31元等情,則為原告所否認,揆諸前 開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其前開抗辯負舉證責任。 ㈡ 被告抗辯原告交付豐盛公司之布匹存有黑白段染嚴重色差瑕 疵,應予扣款美金7,000元,有無理由? ⒈ 觀諸被告提出之電子郵件對話紀錄,可見豐盛公司員工Grac e曾於108年8月8日轉貼國外客戶之電子郵件內容表示國外客 戶無法接受原告交付豐盛公司布匹之黑白色段染顏色予原告 (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原告公司員工Jenny於108年10 月3日寄發電子郵件予豐盛公司員工表示:「另外貴司提出 黑白段染顏色偏深,客人要求discount15%的部分,如同前(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面所說,大貨顏色跟客人核可的顏色是屬缸差可接受的範圍 」(見本院卷第133頁)、於108年10月4日寄發電子郵件予 豐盛公司表示:「關於顏色問題,從頭到尾我們都核對過大 貨跟客人核可的顏色,也一直回覆你們色差是缸差範圍內的 」(見本院卷第205頁),足認原告與豐盛公司間就原告交 付豐盛公司之布匹是否存有黑白段染嚴重色差之瑕疵乙節, 意見分歧。又證人即豐盛公司前總經理葉千瑩雖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原告交付豐盛公司之布匹存有黑白段染嚴重色差,客 戶本來要退貨,最後扣款美金9,958.18元等語(見本院卷第 117頁),然證人葉千瑩未能提出布匹存有黑白段染嚴重色 差瑕疵之照片及相關扣款明細為佐,尚難憑證人葉千瑩片面 之證述,遽認被告抗辯原告交付豐盛公司之布匹存有黑白段 染嚴重色差之瑕疵,致豐盛公司遭國外客戶扣款而受有損失 等節為真,則被告主張原告依民法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 規定,應賠償豐盛公司布匹存有黑白段染嚴重色差之瑕疵所 受損害美金7,000元,即難認可採。 ⒉ 至被告雖抗辯原告就布匹存有黑白段染嚴重色差部分,承諾 扣款美金7,000元,並提出電子郵件紀錄及微信對話為證( 見本院卷第49頁、第159頁),然稽之原告公司員工與豐盛 公司員工間歷次電子郵件紀錄及微信對話紀錄,可見豐盛公 司員工Carolyn於108年9月27日寄發予原告公司員工之電子 郵件內容略以:「除了黑白段染顏色偏深問題被客人要求15 %折扣共計扣款金額$9958.18,貴司承諾的$7,000元會在這 次貨款扣除,請知悉(剩下我司已承擔)」(見本院卷第49 頁),原告公司員工Jenny於108年10月2日傳送之微信內容 略以:「discount的部分,我們上次談的是同意扣7,000, 但要分次,不要一次扣,還有discount明細也要做給我們, 否則我沒辦法跟工廠談,這些必須要在付款前先談好」(見 本院卷第159頁)、於108年10月3日寄送予豐盛公司員工之 電子郵件內容略以:「另外貴司提出黑白段染顏色偏深,客 人要求discount15%的部分,如同前面所說,大貨顏色跟客 人核可的顏色是屬缸差可接受的範圍」(見本院卷第133頁 )、復於108年10月4日傳送之電子郵件內容略以:「8/14初 步談扣$7,000是因你給我看的資料扣款是US$9,498.17,才 會按$7,000這個金額來談discount,但實際上你們計算出來 的金額是有問題的,按我收到的布單上的成衣件數算出的金 額應該只有八千美金左右,所以一開始你給我看的資料就不 對了,請你們自己再仔細核對。」、「扣款部分,目前只有 看到你們試算的部分,還有你以下mail所提出的大約金額, 實際claim金額請提出客人證明資料及協商確認好金額才可(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扣款」(見本院卷第205頁)、於108年10月8日寄發電子郵 件內容略以:「貨款部分已經過期太久,請務必安排匯款, 金額請按核對好的總金額US$85,924.02來支付(YD19053/1 90 56/19060/19061/19062/19066)如果你們不能提供以下 要求的資料我們不同意任何的扣款」(見本院卷第207頁) 、於同日傳送電子郵件內容略以:「關於discount的部分, 我們不接受按成衣價錢的FOB來計算,客人都要求discount 你,你要出貨數量還超訂單量出?這部分再來扣我們discou nt?你們照樣收加工費嗎?請提供成衣出貨的invoive及客 戶匯款金額,再談discount部分」(見本院卷第208頁), 足見原告並未承認其交付豐盛公司之布匹確存有黑白段染嚴 重色差之瑕疵,其先前雖有向豐盛公司表示同意扣款美金7 ,000元,然其同時亦有請豐盛公司提出折扣明細供原告與工 廠商談,嗣復指明豐盛公司扣款計算基礎有誤,並持續請豐 盛公司提出成衣出貨之invoive及客戶匯款金額等資料,而 豐盛公司扣款計算基礎有誤乙節,復經豐盛公司員工Grace 於108年10月8日電子郵件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208頁), 堪認原告與豐盛公司就豐盛公司主張布匹存有黑白段染顏色 色差瑕疵部分,並未合意扣款美金7,000元,被告自不得以 原告承諾扣款美金7,000元為由,抗辯原告對豐盛公司之貨 款債權應扣除美金7,000元。 ㈢ 被告抗辯原告交付豐盛公司之布匹存有衣服破洞與橘色段染 黑色點瑕疵,應予扣款美金5,253.11元,有無理由? ⒈ 被告抗辯原告交付豐盛公司之布匹存有衣服破洞之瑕疵問題 ,並提出照片為佐(見本院卷第95至99頁),復經證人葉千 瑩於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7頁),固堪認被告此 部分之抗辯屬實。然原告對此主張其已對破洞之布匹進行無 償補布,並於108年11月8日將741公斤之黑白段染布匹運送 至豐盛公司指定處所等情,亦提出商業發票及提單為佐(見 本院卷第151至153頁、第171至188頁),是以,原告主張其 已修補此部分之瑕疵,尚非無據。執此,既被告未能提出證 據證明原告非針對其交予豐盛公司之布匹存有衣服破洞瑕疵 問題進行補布,亦未能具體陳明豐盛公司因原告交付之布匹 存有衣服破洞之瑕疵受有何損害,則其主張原告得請求豐盛 公司給付之貨款應扣除豐盛公司因原告交付存有衣服破洞瑕 疵之布匹所受損失,即屬無據。 ⒉ 被告另抗辯原告交付豐盛公司之布匹存有橘色段染黑色點問 題,並提出照片及電子郵件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51頁、第 101頁、第137至141頁),且據證人葉千瑩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7頁),復經被告當庭庭呈布損照片(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經本院確認布損照片上確存有黑色直線無訛(見本院卷第 193頁),堪認被告此部分之辯解,非全然無據。而觀諸被 告提出之電子郵件紀錄,雖可見豐盛公司員工表示:「客人 已通知停止對該款橘紅色貨付款」(見本院卷第139頁), 然參以證人葉千瑩於審理時證稱其無法提供客戶因而扣款美 金5,253.11元之資料(見本院卷第118頁),被告迄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能提出相關扣款明細供參,則被告抗辯豐 盛公司因原告交付豐盛公司之布匹存有橘色段染黑色點之瑕 疵,而受有美金5,253.11元之損失,應予扣除,亦難遽以採 信。至原告公司員工Jenny雖曾於108年10月16日寄發電子郵 件表示:「目前有問題的部分是Rose Combo,此部分貨款一 共是US$5,253.11,同前所說,此部分會待客人意見再商談 ,可先保留,discount部分先扣US$3,500」(見本院卷第51 頁),可見其曾陳稱折扣先扣款美金3,000元,惟其既已同 時聲明此部分之貨款需再商談,可見原告僅係同意豐盛公司 暫緩付款,而無承認其所交付之布匹存有橘色段染黑色點瑕 疵,並承諾扣款之意,自不足以作為被告主張原告對豐盛公 司之貨款債權得扣款美金5,253.11元之依據。 ㈣ 準此,被告抗辯原告交付之布匹存有黑白段染嚴重色差、衣 服破洞與橘色段染黑色點等瑕疵,應分別扣款美金7,000元 、5,253.11元,難認可採。是以,原告主張其得請求豐盛公 司給付之貨款金額為美金105,163.42元,豐盛公司迄今僅給 付美金30,000元、18,440元,其尚得請求豐盛公司給付貨款 美金56,723元即新臺幣1,757,846元(計算式:56,723元×3 0.99=1,757,8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給付。 ㈤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 明文。系爭支票所擔保之債權為原告得請求豐盛公司給付之 貨款共計1,757,846元,已如前述,則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757,846元及自提示日即108年1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 部分,即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附表:┌─────┬────────┬──────┬───────┬───────┬───────┐│支票號碼 │付款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AG0000000 │陽信銀行大安分行│2,586,123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計算書:┌──────┬─────┬────────────────────────────────┐│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 │本件原告雖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惟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57,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逾此部 ││合計 │26,641元 │分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