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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7年度,27號TPDV,107,保險,27,2021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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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億4,997萬4,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萬5,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