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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13號TPDV,110,司促,2913,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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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闊得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泰雅聶凡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3,78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