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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4號TPDV,110,司促,1674,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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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海耶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來智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