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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327號CTDV,109,司促,19327,202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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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27號 債 權 人 勤明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家和 債 務 人 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