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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599號KSDV,109,司促,26599,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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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99號 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債 務 人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債 務 人 祥運水產有限公司債 務 人 八丼小吃店債 務 人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債 務 人 八義小吃店債 務 人 祥信水產有限公司前列卷揚國際有限公司、祥運水產有限公司、八丼小吃店、八坂國際有限公司、八義小吃店、祥信水產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一、㈠債務人卷揚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 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㈡債務人祥運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 伍萬肆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㈢債務人八丼小吃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 萬零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㈣債務人八坂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 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㈤債務人八義小吃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 柒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祥信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 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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