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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0號TNDV,109,補,690,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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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兵安娜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琴順、統綠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3,3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