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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707號PCDV,109,司促,27707,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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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07號債 權 人 科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代 理 人 林立民 債 務 人 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仟柒佰玖拾  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