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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海商上字,107年度,7號TPHV,107,海商上,7,20200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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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慧如 訴訟代理人 龔盈瑛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淳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惠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被 上訴 人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主文欄第六項關於「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贅寫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