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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11號CTDV,109,司促,10011,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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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 債 權 人 順欣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順欣工程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  順欣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負責人姓名  )即順欣工程行」,如順欣工程行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  理人。二、請釋明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