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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68號TYDV,109,司促,18668,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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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68號債 權 人 震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昊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債權人 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二、提出債務人昊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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