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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737號PCDV,109,司促,24737,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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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37號債 權 人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 債 務 人 凱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斐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柒  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