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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26號TPDV,109,司促,11626,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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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維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