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47號ILDV,109,司促,2947,20200617,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債 權 人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 債 務 人 平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玖佰零  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