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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26號ULDV,109,簡上,26,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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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陽 被上訴人 徐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併聲訴訟 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 之聲請確定,並於同年月5 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未據繳納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8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前項抗告,僅得以本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許可者為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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