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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26號ULDV,109,簡上,26,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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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添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108 年度六簡字第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7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3,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