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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號TNDV,109,訴,4,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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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李佳鴻 被   告 周美玲       陳順發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3月20日,簽署股份買賣轉 讓書(下稱系爭轉讓書),原告同意將其投資曼頓咖啡、圖咖 啡及中央廚房股份,以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出賣予 被告陳順發,並由被告周美玲擔任保證人。詎料,被告2人 僅給付1,200,000元予原告,尚有餘款2,400,000元迄今未給 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依據系 爭轉讓及保證契約請求被告2人給付股款等語。並聲明:被 告2人應給付原告2,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8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抗辯:(一)被告周美玲:系爭轉讓書為伊所簽發並不爭執,然原告既將 圖咖啡、曼頓咖啡股份出賣予被告,應履行股份移轉登記, 即原告應將公司變更登記表提供予被告,使被告得以辦理股 權移轉登記,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二)被告陳順發部分:不爭執系爭轉讓書為伊所簽發,然認原告 並非股東名義人,且系爭轉讓書買賣標的不清楚,系爭轉讓 書應無法直接成立。縱認系爭轉讓書成立,原告未履行移轉 登記,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原告尚未將股權移轉予被告 ,故伊不會將尾款給付與原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並聲 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 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 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及第345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 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賣之債權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 須一致,茍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 成立,最高法院著有40年台上字第1482號、69年台上字第 1710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買賣標的物及其價金,係買賣 契約之要素,乃構成買賣契約內容不可欠缺之要件,且契約 成立生效後則構成拘束契約當事人之效力,亦即雙方負有給 付義務,是以契約之標的物即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特 定。若契約標的不明確、特定,若強令其成立生效,反造成 日後給付標的及範圍不明確之糾紛,自有未洽。(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簽立系爭轉讓書,約定由原告將曼頓咖啡 等股份出售予被告2人等情(見卷一第11頁),此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惟查,系爭轉讓書載明為「股份買賣 轉讓書」,載明:「原告因106年4月1日投資『曼頓咖啡』 、『圖咖啡』、『中央廚房』投資金額為3,600,000元,因 股東理念不合,特將股份賣給被告夫婦繼續經營,也同意以 360萬元收購其股份」。足見,依系爭協議書之記載,兩造 買賣標的為「曼頓咖啡」、「圖咖啡」及「中央廚房」甚明 。再查,原告主張之所以會簽立系爭轉讓書之緣由在於因為 伊與陳順發弟弟陳華宗合夥投資「久晴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久晴風公司,其與陳華宗經營理念不合,所以要將 其投資久晴風公司股份以360萬元出售予陳順發2人。依此, 原告簽立系爭轉讓書時主觀是要將其投資之久晴風公司股份 出售予陳順發等情,應可認定。(三)再查,本院就久晴風公司名下是否包含「曼頓咖啡」、「圖 咖啡」及「中央廚房」?以及系爭轉讓書所載「曼頓咖啡」 、「圖咖啡」及「中央廚房」之範圍是否得明確特定一節為 調查時,周美玲稱:「久晴風公司名下就是曼頓咖啡中華店 ,其他店面不是屬於久晴風公司,圖咖啡是一個品牌,是不 用開發票的公司。至於中央廚房是陳華宗兒子所開立的久晴 鴻公司」(見卷二第97頁);原告則稱:「曼頓咖啡就是久晴 風公司。中央廚房就是設立在鹽行專門生產咖啡豆的地方, 也沒有公司行號,只是有生產設備。圖咖啡只是品牌,至於 有無設立公司我並不清楚。」(見卷二第97頁)。由原、被告 之陳述可知,久晴風公司名下只有曼頓咖啡,並不包含「圖 咖啡」及「中央廚房」;而「中央廚房」到底是公司?還是 廚房生產設備?系爭轉讓書記載並不明確。若依上開原、被 告說詞及久晴風公司之股東名冊推衍,原告投資股份僅有久 晴風公司,久晴風公司名下範圍僅有曼頓咖啡。原告所投資 久晴風公司若僅有曼頓咖啡,其對於「圖咖啡」及「中央廚 房」根本無管理處分權,如何有權出售?日後如何轉讓?再(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系爭轉讓書所載「中央廚房」到底是指「中央廚房」之股份 ?還是廚房生產設備?「圖咖啡」既然只是品牌,如何轉讓 股份?易言之,若系爭轉讓書若成立生效,原告必須負有移 轉買賣標的之給付義務,而依前所述,系爭轉讓書對於原告 給付轉讓之標的內容及範圍根本不明確且無從特定。而依首 開說明,買賣契約標的及內容要求明確、特定之立法目的, 在於使雙方履行給付內容及範圍明確、特定,以免除糾紛。 然反觀系爭轉讓書,轉讓標的所載「曼頓咖啡」、「圖咖啡 」、「中央廚房」之「股份」及「應轉讓之範圍」為何?以 及原告有無處分權?均有如上說明之疑義。如強令使該契約 成立,對於日後買賣雙方給付義務內容實生模糊,僅徒增糾 紛。是兩造就買賣之標的物為何,並未具體明確加以認定, 即未就買賣標的物之重要之點為合意、買賣標的之內容及範 圍未明確、特定。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系爭轉讓書,就契 約特定成立要件未備,契約即未成立乙節,自堪認定。(四)基上,系爭轉讓契約書既未成立,被告即無依系爭轉讓書給 付2,400,000元之義務,自不生因被告未履行契約之損害賠 償。是原告依系爭轉讓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400,000元之尾款,自屬無據。四、從而,原告本於系爭轉讓書及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2,4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