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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81號PCDV,108,補,2281,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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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1號原   告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930 元(陸拾萬伍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110 元(陸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